劳动法相关

劳动法

  •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

  •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总结

    反正就几点:不和你签合同的公司肯定有猫腻;不发工资的公司可以去死;老板花钱雇人办事,他就必须要支付工资。什么创业困难啊,称兄道弟啊,同甘共苦啊,跟着公司未来会有多好多好...打住,这些都是说给小孩听的。没见到钱,这些都是空话,废话。
    你永远都不知道,好人会有多好。你也永远更不会知道,坏人会有多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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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条评论
  1. c0smxsec 大师   c0smxsec  

    @(滑稽)某日老板欠工资把这个拿给他看

    1. 小尾巴 王者   小尾巴   博主
      @ c0smxsec

      本文仅供参考,三思而后行!

  2. Bary 白银   Bary  

    老板:还想不想上班了?

    1. 小尾巴 王者   小尾巴   博主
      @ Bary

      哎呀呀,工作要紧,开玩笑的 ๑乛◡乛๑

  3. 文曦 白银   文曦  

    学到了@(滑稽)

    1. 小尾巴 王者   小尾巴   博主
      @ 文曦

      共同学习 ๑乛◡乛๑

  4. xiaomo 黄金   xiaomo  

    爱我中国#(内伤)

    1. 小尾巴 王者   小尾巴   博主
      @ xiaomo

      ๑乛◡乛๑

  5. 芝麻 钻石   芝麻  

    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你懂的)

    1. 小尾巴 王者   小尾巴   博主
      @ 芝麻

      ๑乛◡乛๑

  6. 胡博靖 铂金   胡博靖  

    在技术博客上看到了法律知识……@(真棒)

    1. 小尾巴 王者   小尾巴   博主
      @ 胡博靖

      学无止境 ๑乛◡乛๑